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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定发官网入口仪器设备的借用、损坏、 丢失赔偿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09-01
         一、借用规定

1、借用设备归还时,必须详细验收,若有损坏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维修或赔偿;

2、大型、精密、稀有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;

3、因工作需要外携少量设备时,经保管单位及领导同意后,方能办理借用手续,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;

4、私人不得借用仪器设备,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,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,并按时归还;

5、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回家中,对违反规定者,除通报批评外,每天收取千分之一仪器折旧费并罚款。

二、赔偿制度

因下列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原则上应予以赔偿;

1、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,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或有关要求进行工作,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,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;

2、工作不负责任,粗心大意,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;

3、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;

4、凡私人借用和保管的仪器设备如:收音机、录放机、照相机和电风扇等以及其它一些适合于生活使用的设备和器材,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;

5、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,精度和性能达到出厂要求者,只赔偿修理费;

6、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负责的,根据责任大小,分担赔偿费用;

7、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,决定一次性或分期偿还。分期偿还要填写赔款单,报学校财务处由专人负责收款;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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